中广网西安12月13日消息(记者康维佳刘涛)近日,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加大力度追究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对于造成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最重者将被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中强调,凡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设区的市级政府所辖区域内,一个月内发现有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另外,《规定》还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电力企业和国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制定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
此《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