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12月13日电(记者褚晓亮)日前,吉林省分别出台了《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和《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两项制度,这两项制度的目标旨在将评估和问责相结合,通过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追究制度,对政府部门工作行为进行考核,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
据了解,这两项制度是从2006年10月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的,并广泛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专家学者的意见最后形成的,两项制度均突出了科学和量化的原则。
《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在绩效评估指标上,主要围绕省政府确定的75项重点工作,采取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和跟踪评估等方式,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将结合《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行政问责。
《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是以吉林省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个行政问责规定,是对绩效评估制度的补充,突出了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并规定了43种需要问责的行政行为,包括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个人擅自决定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的,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等43种行政行为将作为问责的重点,问责将采取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方式进行。
目前,按照《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吉林省对省级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工作已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