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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竟在屋主家停尸设灵

  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杜远远 通讯员/黄义涛 伍利玲)房主傅女士将新房的装修工程交给赖某及廖某,不料赖某的妻子在装修现场触电身亡。协商赔偿遭拒后,赖某将妻子的灵堂设在傅女士新房中。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傅女士与另一位包工头廖某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各4万多元和8万多元给赖某,而赖某赔偿傅女士房屋(购置及装修)损失2.5万元。


  电线挂门上一尸两命

  去年3月5日,梅州市蕉岭县的傅女士购置了一套约16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款8万多元。在家人的建议下,傅女士将该房的装修工程交给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赖某,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为了加快工程进度,经赖某介绍,傅女士又请廖某镶贴瓷砖。

  施工期间,赖某怀有9个月身孕的妻子林某经常来现场看望丈夫,有时会帮丈夫干些轻活。傅女士对此颇有微词。她认为,按农村的习俗,大肚婆(孕妇)进自己的新房是有忌讳的,但碍于情面只是对林某说:“施工现场又脏又乱,你肚子那么大了,以后不要再来施工现场了。”

  同年9月4日上午11时,林某又来到施工现场,与丈夫打了个招呼说要回家做饭,刚刚迈出门,她就随手把外面的不锈钢门关上,就在这一瞬间,赖某听见妻子一声惨叫,急忙跑出来一阵焦味扑鼻而来,发现从楼上接下来准备施工用的电线挂在门上。赖某赶忙拽断电线,打开门,只见其妻林某已软绵绵地躺在地上。林某被抬到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查,林某触电的原因是她在关门时绞断了挂在不锈钢门上用于切割瓷砖的电线。

  装修房中停尸设灵堂

  林某死后,其遗体被送往蕉岭县殡仪馆。第二天,傅女士出于亲戚关系一早就到殡仪馆吊唁,却被赖某的亲戚堵住了。赖某的亲戚认为林某是在傅女士的新房内触电身亡的,傅女士理应承担丧葬费等费用,他们要求傅女士给25万私了。

  为了迫使傅女士就范,赖某在亲戚朋友的鼓动下,遂于9月6日上午强行把林某的尸体从殡仪馆转移至傅女士新房内,并设立灵堂,举办丧事。据当地公安机关称,林某的五六十个亲戚朋友都曾去上香悼念。期间,赖某不仅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还在新房外墙南北面分别悬挂“还我公道”、“冤!冤!!冤!!!”的大幅黑色标语。赖某的举动激怒了傅女士,不仅坚决拒付任何经济补偿,且当即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强制干预下,9月7日晚上,赖某才将林某的遗体从傅女士的新房运走。

  傅女士说:“自己是单身,家庭上有老,下有小,赖某的行为使我晚上想起来都毛骨悚然,怎么还敢入住。自己为了这套房前前后后掏了11万多元,如果有人想要,便宜点我也肯将房屋卖掉。”

  赖某的行为给傅女士的身心造成伤害,该不该诉诸法律,向赖某讨回一个公道呢?当时,法院的一纸传票提醒了举棋不定的傅女士。原来,赖某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诉请傅女士与廖某赔偿丧葬费1万多元、死亡赔偿金9.38万多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各项费用共计25万多元。惊魂未定的傅女士也随即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诉请赖某赔偿购房款及装修费合计11万多元。

  庭审直击

  2006年11月21日,蕉岭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当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电线是谁授意接驳时,原告赖某说是镶贴瓷砖的人接上去的,听廖某讲是傅女士同意接的。赖某的委托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后傅女士与廖某理应承担责任。

  傅女士的说法是“当时也没有人征求过自己的意见”,其委托律师认为,稍微有一点用电常识的人都不会把电线从铁门上端通过,是施工人员造成的不安全隐患。

  对于为什么要在别人的新房内办丧事?赖某解释说,主要是傅女士出尔反尔,拒不支付丧葬费。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女士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其与包工头廖某应分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三项费用各为4万多和8万多元给赖某。赖某的行为属侵权,判其赔偿房主5万元。

  一审判决后,赖某和廖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廖某承担40%、傅女士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40%由林某本人负责。而赖某赔偿傅女士房屋(购置及装修)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公序良俗不能违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林昊冽:本案由新房装修不慎触电身亡而引发了两个纠纷,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定作指示的错误,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像本案中傅女士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在同意廖某接电线时就属于这种情况。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选择承揽人有明显的过错,如傅女士明明知道廖某没有电工上岗操作从业资格,但还是将装修工程交给廖某完成。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赖某将其妻子的尸体从殡仪馆强行转移至傅女士的新房内,并大张旗鼓地举办丧事,林庭长表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给傅女士的身心乃至经济均造成了损害。

  在风俗上,这种到别人家中停尸、设灵堂的做法,无论是客家风俗还是全国各地的风俗都是忌讳的,无法接受的。这种做法对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会造成实质的损害,会造成房屋的贬值。

  发生纠纷后不应该采取这种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违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应该坚决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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