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狮日报
本报讯 银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储户自己承担30%%的责任!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银行卡被盗并冒领12.6万余元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为了弄清这起官司的来龙去脉,昨日,记者采访了晋江市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
为了挽回损失,廖某云一纸诉状将晋江农行告上法庭。他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定晋江农行支付其存款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对此,晋江农行辩称,银行方面已在ATM上设置了告示栏,并派人巡逻。相反,犯罪分子在ATM上安装的铁片大而醒目,按常理储户应当能够识别,但因为储户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最终导致银行卡信息被窃取。因此,银行对廖某云的存款丢失不该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进行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银行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等,应当对因其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银行卡密码具有惟一性和秘密性,均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负有严格保管和防止泄密的义务。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信息,法院认为,廖某云对密码保管不善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护的义务是造成存款被盗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分子在ATM上安装摄像头及高科技读卡器,盗取储户密码和信息,然后复制伪卡,并冒领储户存款。可以认定,银行方面疏于管理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是另一重要原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邓德相)
编后语: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无论是对银行还是对储户来说,带来的警示意义都是深远的。对银行来说,当储户的存款被冒领时,常用的“已尽到提醒责任”的“免责牌”,不再是“护身金牌”。银行方必须思考的是,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或安全保卫措施,以加强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履行对储户存款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储户来说,到底有多少人的银行卡存款遭盗领,这一数字可能不好统计,但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讨要说法的,却是少之又少。廖某云的这一案例,极有可能成为晋江乃至泉州地区的一个标志性案例。银行卡存款被冒领一事,虽然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但作为储户来说,同样应当重视保管银行卡密码及提高防范各种诈骗行为的能力。也有案例显示,银行卡存款被盗领,如果因储户保管银行卡密码不慎,比如将密码告知他人带来的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储户承担全部责任。(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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