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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离奇抢亲案将宣判 改变三个人命运(图)

抢亲案法律研讨会上,专家和律师各抒己见
抢亲案法律研讨会上,专家和律师各抒己见

横山抢亲案给新娘马某留下心理阴影
横山抢亲案给新娘马某留下心理阴影

等待崔某的会是怎样的结局
等待崔某的会是怎样的结局

  横山抢亲案 “抢出”司法难题

  核心提示

  2006年12月17日,发生在横山县的“抢亲案”,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议。单就抢亲行为,实施者和参与者应负什么责任,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这种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对此,本报近日邀请十多位专家学者及律师进行座谈,有法学专家呼吁,抢亲行为暴露当前法律盲点,应该通过立法规范。

  去年12月17日,横山县新娘马某在出嫁途中被一伙手持棍棒砍刀的人抢走。

今年1月17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抢亲行为指使者崔某。此后,抢亲案进入谨慎而艰难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9月18日,此案一审终于开庭,但至今仍未宣判……

  究其原因,除了此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目前法律并未对“抢亲”有明文规定,而其他法定罪刑似乎与此事尚存在一些距离,这就给当地司法部门出了一道法律难题。

  12月12日,本报邀请了十多位律师、学者和法学教授,就此案在法律上的意义进行座谈。与会人士各抒己见,争论一度白热化,但大家有一个共识: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凸显出我国立法上的一些空白和盲点。

  争论焦点一

  “抢亲”罪还是非罪?

  当法院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及同伙“在群众聚集场所公然将他人迎亲车队挡住,手持砍刀、钢管等械具,打烂车辆玻璃、砍伤迎亲人员、抢走新娘,给他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指的是犯罪主体侵害不特定的对象,而此案中崔某和马某非常熟悉,甚至有证据表明两人已建立恋爱关系,不符合刑法的构成客观要件。因此,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榆林学院法学副教授马虎云:抢亲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刑法上没有相对应的罪名。不管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个底线不能突破,否则会破坏法治理念。

  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应林:寻衅滋事罪属于原来刑法中的流氓罪的一种,客观要件随意性很大,对象是不特定的,但抢亲案中的动机和目的很明显,就是抢亲,但刑法上又没有抢亲这个罪名,因此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栾祝莲:纠集他人动用砍刀,采用暴力手段,拦路抢走他人合法妻子,如果不定罪难以平民愤。

  榆林市中院政策研究室原主任高耀斌:抢亲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具备,我不同意对抢亲者做完全无罪处理。此案中公诉机关提起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名不合适,因为此案特征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件的性质应该属于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案件。

  争论焦点二

  此罪还是彼罪?

  参与座谈的研讨人员普遍认为,针对此案,寻衅滋事罪名不能构成。

  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生勇:从案件信息来看,涉及到的罪名很多,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伤害罪等,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法律上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相应的罪名。如果非要向哪个罪名靠,就带有类推嫌疑,这是破坏法治理念的做法,也违背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规定。

  中共榆林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胡守奋:绑架罪主要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不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定这个罪名有类推之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不成立,主要是特征不符合,现实生活中干涉者多数是家庭成员。如果真是马某喜欢崔某,打电话让来抢她,那就不是干涉婚姻自由了,而是帮助不满意的一方解脱婚姻。以上这些罪名都不能成立的话,强行定罪会破坏我国法治环境,但由于该案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上不能追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解决。此外,应该从立法上补救,从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名或者抢亲罪名来完善法律,不要让以后此类事件也无法可依。

  马虎云:此案有点像是暴力破坏家庭行为,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抢亲的行为破坏了民俗,扰乱了社会秩序,国家应该从立法上考虑完善,制定暴力破坏家庭罪。

  争论焦点三

  谁干涉了谁的自由?

  高耀斌:崔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因为前提是他的行为已经使用了暴力,干涉了新郎郑某的婚姻自由。

  曹生勇:马某有婚姻自由,而郑某也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双方的,一个人的婚姻自由必须以别人的婚姻自由为前提。

  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授李世义:马某和郑某的婚姻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婚姻,而崔某和马某也是恋爱关系,从很多证据表明马和崔的婚姻是自主的,而郑和马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由于郑家掏钱供马某上学,而马又不能违抗父母之命。我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用合法的手段,而案件中显然行为是很极端的,是违法的,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裁定。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春利在博客中提到:从表面上看,马某与郑某已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已确认了他们婚姻的合法性;崔某确实实施了干涉他人合法婚姻的强抢行为,似乎确实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崔某的行为是因“受害人”马某的主动策划,加之自己对马某的深厚爱情所引发的。马某的所谓合法“婚姻”其实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实属被逼无奈。抢婚也是无奈之中采取的不得已而为的“下下策”。马某的真实意愿就是与崔某结合,崔某的行为又何来干涉马某的婚姻自由呢?本案中,真正干涉马某和崔某纯洁爱情的恐怕是马某的父母和亲戚吧!他们的干涉虽没有“暴力”,但却是远胜暴力的“软暴力”。

  争论焦点四

  要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抢亲事件发生后,经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当地政法部门也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为了谨慎起见,当地公检法等部门多次研讨如何处理此案。

  高耀斌:这样危害性严重的事件,无论法律、道德还是民俗都不认可,执法部门不能不重视案件的定性,这也就是说案件要考虑社会效果。此案应属于自诉案件,郑家作为受害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告诉。

  曹生勇:司法机关大可不必考虑社会效果,很多案子就是为了给社会一个交代,反而把案子定错了。此案有特殊性,不会因为不给崔某定罪,社会上会出现一大帮的抢亲案件。这个案子应该让全社会都明白,什么是法律?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此事,不能因为案子影响大而对司法基本原则进行破坏。对一个社会危害行为首先考虑处理方式时,先不要考虑运用刑法的方式,因为还有行政、民事、道德等方式,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能解决的话,再考虑动用刑法。崔某现在也应该后悔,因为他的行为首先会遭到道德伦理的谴责。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事件发展到今天,把司法界摆在难堪的地位,是有关部门不注意社会理性的操作所致。案件既有本身的复杂性,也有体制的复杂性,这件事最后的价值判断,应靠法官独立的判断,要体现司法独立价值体系,把整个事件的危害性放在婚姻自由或人身自由还不够,这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解决任何事情都要选择非暴力方式,利用程序和平处理。如果在这些方式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使用法律来解决。这个事情首先妨害居民生活秩序,其危害性违法性应该受到法律惩罚,应当作犯罪处理,目前应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来处理。但如果郑家不行使诉讼权利,那也很正常。

  ●案件进展

  抢亲案一审有望近日宣判

  抢亲事件发生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地相关部门曾组织公检法进行讨论、协调,其目的就是“事件影响太大,要通过法律手段给社会一个交代”。

  据了解,早在今年3月26日,横山县公安局就将案卷移交横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走完相关法律程序,并先后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以崔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贩毒罪提起公诉。

  12月13日,该院一名负责人说,起诉书就代表检察院的观点,至于罪与非罪,如何量刑等问题只有等待一审法院的判决。

  横山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事情影响太大,其间涉及很多问题,有些事情他们尚拿不定主意,所以在开庭后迅速以书面的方式请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的指示一直未下来。“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就具体案情请示上级法院期间,不计审理时间,因此我们未超期!”

  13日下午,一条可靠消息从横山县法院传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横山“抢亲案”的指示已下发。近日,横山县法院将依据此精神对“抢亲案”进行一审宣判。

  ●记者回访

  抢亲案改变了三个人命运

  一个女人,两个男人,三个家庭,都因为一个荒唐事件而同时发生重大改变。

  一年前,因为一个女人在感情和婚姻上的优柔寡断,摇摆不定,让两个男人同时陷入痛苦之中。2006年12月17日,横山县白界乡赵石窑的老马出嫁女儿,亲家是同乡草皮洼村的老郑家。然而,在迎亲途中,“新娘被抢走了!”这个现代版的“抢亲事件”立即在当地掀起轩然大波,沸沸扬扬由此一发不可收拾。如今,“抢亲事件”已过去整整一年,那条迎亲的道路没有什么变化,然而在这条路上发生的事情却改变了几个当事人的命运。近日,记者重新走访身陷抢亲事件中的家庭,感触到物是人非。

  新郎郑某购新车 娶娇妻

  一条百米宽的柏油大道由榆林市一直向西,几乎通到了横山县城,当地人把这条路叫作“百米大道”。路两旁是规划中的榆(林)横(山)工业园区,良好的发展前景改变了大道两旁村庄的命运——原来一文不值的荒沙地价格陡升,多少祖辈靠种玉米、土豆、花生为生的农民,突然间获得了十万甚至数十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横山县白界乡草皮洼村就是此路的受益者之一,抢亲事件中的新郎郑某家就在该村。

  12月13日上午,耀眼的阳光透过玻璃窗射进屋内,照在靠窗而坐的郑某身上。他懒洋洋地伸了伸腿,把炉火捅得更旺了一些。在他身边,刚过门的妻子正忙着收拾屋子。见此前采访过自己的记者到来,郑某礼节性地欠了欠身。

  对于2006年12月17日这个日子,郑某好像不大愿意提起。那是他第一次结婚的日子,不料新娘马某在半路上被人抢走,热闹的婚礼缺少了女主角,自然也就没有了洞房花烛,按习惯结束完形式上的婚礼仪式后,郑某就病倒了。

  抢亲事件给郑某带来的痛苦远不止一场病,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创伤。此事发生之前,郑某与马某已交往多年,2004年他们就订了亲,此后他与马某感情一直很好,马某曾多次写信给正在西安上学的他,倾诉思念之情,言语之间充满柔情蜜意。郑某也认为马某是自己最理想的妻子,因此倍加疼惜。结婚那天,郑家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雇了6辆车迎娶新娘,并在家中大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准备的饭菜足够300人吃”。

  抢亲事件第一时间传到郑家后,家人同时病倒了。当郑某后来得知自己的合法妻子在被解救时,竟与抢亲者住在一起时,彻底崩溃了,“我那么爱她,她怎么可以这样……她让我在人前抬不起头。”在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的同时,他还不得不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见了她,我就想两脚把她踹倒”,郑某提起马某就非常气愤。

  今年初,经过多人挽救无效后,郑某终于与马某协议离婚。不久前,他与同县韩岔乡一名美丽的姑娘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很好。由于郑家分到较多的征地款,郑某还花了近8万元买了一辆新轿车,此外还购置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将家收拾得相当气派。

  如今,郑某不愿再提起马某,但说到抢亲者崔某时,他仍然很气愤,“尽管他家给我们赔偿了车辆损失及受伤人员的医药费,但我们一直等着案件的审理。怎么判?如何惩罚抢亲者?相信大伙的眼睛都盯着呢!”

  据了解,郑某在与崔家就经济问题进行调解后,并未向法院提起崔某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诉讼。“如果法院认为他无罪,我也有我的打算!”郑某说。

  新娘马某嫁他乡 打工忙

  与郑家一年内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相比,马家的境遇就比较艰难。抢亲事件后,马某被警方送回家中,此时马家早已没有女儿出嫁时的喜悦,迎接她的是亲人们的沉默。当时,马家人也不知如何处理女儿与两个男人之间的事情。马父仍希望女儿与郑某和好,理由是“他们已领了结婚证”。至于抢亲者崔某,马家人则更多担心他什么时候又会回来报复。

  此后,马某曾给郑某打电话,均遭到拒绝。斟酌再三后,两家人再次坐到一起,议题只有一个:赔偿。很快,马家将郑家所给的彩礼钱以及供马某上学的费用等1万余元还给郑家,马某与郑某也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连续出现的变故让马家经济陷入窘境,马父不得不外出干建筑挣钱,马母一人在家种十几亩庄稼,养羊喂猪。尽管如此,马家至今仍未还清外债。

  回家不久,马某经人介绍与米脂县一青年结婚。“她丈夫家在米脂县的山里,是个农村人,挺本分的,家庭条件一般。”知情人说。

  12月13日,马家只有马母在,她说:“女儿结婚后,就与丈夫外出打工了,出门后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我也不知道他们在哪里,也不知道他们在干啥?”“一直没有女儿的消息,你想她吗?”记者问。“不想!”马母坚定地吐出两个字后,脸上却掠过一丝忧虑。

  谈起与郑、崔两家的恩怨,马母说都已经过去了,“给郑家赔了钱,我们也不会向崔家索赔。有些事情,根本不是钱能解决的。”

  意想不到的是,马母竟对曾经的女婿郑某家所发生的事情了如指掌,诸如郑家新买了车、郑某新娶了媳妇、郑家分到多少征地款等。言外之意对女儿当初的选择仍然不满,“郑家条件不好,我会把女儿嫁过去吗……现在后悔也没有啥用了。”

  抢亲者崔某羁押中 等判决

  2006年12月22日凌晨,在安塞县一个偏僻农村的一处窑洞里,熟睡中的崔某被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绑架罪,横山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2007年1月17日,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等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下肢瘫痪的崔某被羁押后,崔家人从此就多了许多牵挂。他们几乎每周都要去看望崔某,“给他送点生活用品,给同监室的人说好话,请他们帮忙照顾他。”

  据了解,崔某在羁押期间,也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对当初抢亲一事深表后悔。他的父亲为了让儿子早日回家,专门聘请了榆林市有名的律师为其作辩护,崔家还与郑家协商,赔偿了财物损失费及伤员治疗费数千元。今年9月18日,在抢亲案开庭时,崔家很多亲戚朋友前往旁听,大家都希望在第一时间知道对崔某有利的消息,但当日法庭并未宣判。此后,崔家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法院迟迟未能宣判,这让崔家人深感焦虑。

  崔某的一名亲属说,事件发生后,他们再也没有与马家联系过,仅仅是听说马某已经结婚,其他的事情就不得而知了。

  ●《刑法》链接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任建飞 王卫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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