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我国内外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2月12日晚上9点,刚刚忙完手头工作的杨志勇接受了记者采访。杨志勇说,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将使内资企业获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机会,这对内外资企业以及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杨志勇说,《实施条例》适应了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要求,有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从而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条例》在这方面的体现主要包括:税率下调;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再加计扣除50%;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条件;因技术进步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实施条例》更注重产业性目标,强调与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相配合,鼓励农、林、牧、渔业、节能环保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发展。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更是新税法的一大亮点。”杨志勇强调说,目前,中小企业已经逐步成为了我国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纳税主体。截至2006年底,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中小企业提供了城镇就业人口75%以上的就业机会,并吸纳了75%以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增加市场活力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范围扩大了,优惠力度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为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能有效增强其竞争能力。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导向。
新税法首先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内资企业而言,以前只能相应扣除计税工资部分,而现在执行和外资企业相同的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扣除,其他的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实行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其次统一了税率标准。《实施条例》堵住了一些税制漏洞,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将更加平等。
谈到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杨志勇分析说,近期来看,可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减少了。但是如果进行税率的国际比较,目前外资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25%,这在国际上处于中低水平,因此对外资来说仍然具有吸引力。另外,新的税法还给予外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如果外资企业所属产业在《实施条例》的享受优惠产业内,外资企业同样能获得税收优惠。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看中的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环境,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改变投资。从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我国转变引进外资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