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民(右二)等被告人在法庭接受审判 摄/记者曹博远 |
冒用他人名义出具虚假首付收据 隐瞒贷款用途 涉案款5.1亿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3.35亿余元
最大车贷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
4名同伙也因合同诈骗罪获刑被告人称不认识银行工作人员因他们有工作量要求所以审核宽松
本报讯 (记者王巍)提供虚假资料从农行获得贷款3亿余元,今天上午,京城最大车贷诈骗案主犯霍民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霍民的4名同伙也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9时30分,霍民等5人被带进法庭,他微笑着与旁听席上的家属点头打招呼。
法院认为,霍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其他4名被告人在签订、履行与农行昌平支行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农行昌平支行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最终认定霍民等5人与农行昌平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骗取农行昌平支行发放贷款666笔,共计3.35亿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退还。
宣判结束后,霍民被带出法庭时,仍旧面带微笑与家人告别。庭后采访
霍民:银行放贷太容易了
宣判结束后,霍民称,他确实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因此不上诉。
但是,在此事件中,银行违规放贷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他表示,当初是昌平支行直接联系他的公司要发放贷款,假的身份证都能顺利地通过审核。
霍民还表示,他和银行的放贷人员根本不相识,如此容易的放贷是因为“银行有工作量的要求”。
案情回放
指控骗取车贷5.1亿余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仅有小学三年级文化水平的霍民,任北京日泽丰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此期间,霍民指使该公司资料室负责人王传递、家访部负责人徐馥红、股东王小龙,以及“中间人”陈生林,在履行该公司与农行昌平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过程中骗取车贷。
他们采取冒用他人名义、隐瞒贷款实际用途、出具虚假的首付款收据及其他贷款证明材料等手段进行诈骗。
这些人4次与农行昌平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骗取该行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共计人民币5.1亿余元。
案发后,尚有被骗贷款3亿余元未归还。
下午宣判
银行职员下午接受审判
在查办霍民案的同时,负责给霍民公司放贷的农行昌平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主任韩宏辉,个人金融业务部职员佟富军、王全祥和吴海滨在今天下午接受法院的审判。
4人被指控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即发放车贷。
庭前采访
银行不主动承揽车贷业务
据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支行的副行长介绍说,2003年至2004年是各家商业银行经营车贷业务的高峰期,但由于此后汽车降价等因素,造成大量车贷无法追回。从2005年后,各家商业银行都不再主动承揽车贷业务。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从事车贷业务有两个条件:首先是银行比较了解的老客户,其次是金额在十几万元以上的高端业务。
专家分析
三点原因导致车贷案件多发
一中院调研后发现,银行过分信赖汽车销售公司对贷款人资信材料的把关审核和对贷款款项用途的监督,使本该由自己进行的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都流于形式。
而现行模式中,汽车销售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贷款成功后的提成,全力促成银行与购车人达成贷款协议是其首要目标。于是,受到利益驱使的汽车销售公司往往对购车人提供的资信材料并不进行严格的审核。
其次,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从进行家访的外勤人员到最终签字的主管副行长,银行的车贷需经四层审核。
但由于单纯追求业绩,加之业务量大,通常外勤人员和车贷中心主任就能对车贷审核起决定性作用,接下来的两层审核大多时候成了走过场。
此外,车贷过分依赖贷款申请人的诚信,车贷流程中的资料造假现象严重,不符合条件的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公司心照不宣,炮制虚假资信证明,而银行审核把关不严、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不畅,加之当前社会缺乏个人、公司的诚信档案,致使虚假车贷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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