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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告人在法庭上
本报温州12月17日电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造成16人死亡的浙江泰顺“8·10”特大交通肇事司机陈克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0日7时38分许,被告人陈克信驾驶小型货车途经泰顺县原58省道(原泰分线A段)0KM+400M时,与蔡庆恩驾驶的牌照为浙CG5233中型普通客车交会发生刮擦,浙CG5233号车冲出右侧路面,翻入落差为11.50米的水库内,造成客车内蔡庆恩等共16人死亡、车辆损坏。
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陈克信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对向机动车辆交会时,占道行驶,导致二车发生刮擦,浙CG5233中型普通客车驶出右侧路面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克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起事故死者方均已得到民事赔偿。
陈东升 陈祥勇 陶京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