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然)在很多人看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所做的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责任承担的当然标准。其实,该观念是错误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司机如不服,法院可重新分配责任。
近日,本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交通事故案做出判决,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定。
本市私家车主刘先生说,今年1月21日途经大港区世纪大道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几近报废,车上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全部责任。对此,刘先生满腹委屈,一纸诉状诉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未采取刹车措施,其本身的疏忽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事发道路已实际交付使用,大港区市政公司负责养护、管理,与公路终点相连的土路约5米处被他人堆放土堆,市政公司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该路段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的责任。
代理此案的潘强律师说,尽管该新法已经实施3年有余,但依据该规定更改责任认定的判例却极其少见,该判例将对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