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亳州市副市长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倪毅,在审批征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为其父亲办理三周年祭日时收受他人贿赂达387370元。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倪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230000元。
经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倪毅在任原亳州市副市长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陈某某等10多人人民币贿赂;此外,对于名牌手表及购物券等,倪毅也收得不含糊。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7370元,作为交换,他便以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倪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耿纪标、葛杰)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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