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宋丹)12月13日,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张月琴故意伤害案,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荔湾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得到采纳,一审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张月琴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的被告人张月琴和被害人张根林原本是同乡。
据公安机关查证,张根林与张月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今年4月28日,两人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造成张月琴鼻骨线骨折。张月琴随后返回其住处,拿了一杯硫酸到三楼张根林住处泼到其身上,致其面部、胸腹部及双上肢等身体多处被灼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属重伤。而张月琴称张根林欲对其实施强奸,她是为了正当防卫才对张根林泼了硫酸。
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月琴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张月琴犯罪的主观故意无法查实,因此判张月琴无罪。
一审判决后,张根林多次找到荔湾区检察院,表示对判决不满。该院耐心做好张根林的思想工作,同时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案情。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荔湾区检察院决定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也支持抗诉。广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合议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张月琴对泼硫酸行为供认不讳,案发现场硫酸伤人证据确实充分,强奸的事实缺乏证据,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终审撤销原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月琴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