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杜远远 通讯员/柳凌 彭应梅)为减少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一豆腐店女老板刘某用工业染料对豆腐皮进行加工染色。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6年12月,刘某在经营中山市东升镇志斌豆腐加工店期间,为减少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从其老家湖北省钟祥市购进“块黄”即碱性橙II约35公斤,用于豆腐皮加工染色,并将染色后的豆腐制品在东升镇、沙溪镇等市场出售。2007年1月,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专项检查时,在刘某经营的豆腐加工店内查获其尚未用完的碱性橙II共34.5公斤。经检验,碱性橙系工业染料,主要用于纸张、晴纶纤维、皮革和丝绸的染色,系非食用添加剂。同年3月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