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本报讯(记者 靳曼)12月17日,省建设厅下发紧急通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禁止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停止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要求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附加条件。
省建设厅要求,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程序,督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
同时,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停止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据悉,在省建设厅12月17日下发紧急通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