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交警执勤执法“四条禁令”,严禁交警执勤执法时违规,并规定一旦查实交警违规,其所在单位领导也将被连带处分。
“四条禁令”的具体内容是:1、严禁罚款、收费不出具票据或者不使用规定票据。
2、严禁违反规定扣留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擅自使用被扣留车辆。3、严禁利用办理车辆或驾驶人管理业务之机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提供“有偿服务”。4、严禁强制事故损坏车辆到指定地点维修和指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及保险机构,个人或单位从中牟取利益。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赵强说,当前一些地方公安交警部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涉及职务行为的违纪违法问题在总数中超过一半,比较集中的就是“禁令”中所列的四个方面。这些行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下极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安徽交警执勤执法“四条禁令”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公安厅规定,违反“四条禁令”,最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开除;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若属疏于教育、管理不力,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记者代群)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