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首次就安全领域违纪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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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申延宾
昨日,中纪委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该《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会上强调,对于安全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解释》,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出席发布会并强调,要用好《解释》这个武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和反腐败力度,惩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
记者查看全文,发现《解释》共列10个项目,30种行为。前8个项目的处罚措施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解释》提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等行为都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据介绍,9月24日,中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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