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杜远远) 中国石化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原副厂长吴大邦,因涉嫌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加油站老板增加其与中石化合作公司的股权份额提供“帮助”,收受贿款20万元。昨日,吴大邦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中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为增加销售份额,希望能尽快收购社会上的加油站。当时,厂办会议已经决定了与加油站合作经营公司的股份分配问题,内部确定的原则是:在合作经营的公司中,中石化必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1996年至2000年,吴大邦在担任中国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期间,主管销售处并具体负责收购加油站的工作。为得到与中石化合作经营公司的大好机会,东莞市麻涌镇振邦加油站的个体老板陈某某找到吴大邦,要求其提供帮助。因为广州石化总厂希望尽快收购加油站,很快,吴大邦顺利地与陈某谈好了合作事宜。
但是,在合作公司——东莞永振兴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却出现了分歧:厂办决定要在合作公司中持有60%的股份,而陈某则认为石化公司股份份额太高。为能顺利签订合同,陈某再次找到吴大邦,要求其从中斡旋。随后在厂务会议上,作为具体负责收购事宜的吴大邦提出,将中石化的股份份额降低到55%,没有异议后顺利通过。
通过吴大邦的“帮助”,陈某顺利地得到了中石化的合作经营的合同,并且在股份分配方面也增加了5%的份额。为“感谢”吴大邦提供的“帮助”,1997年至2007年每逢过年过节之际,便向其送些“红包”,每次1到2万元不等,总共送了16次,约20万元。
2007年7月2日,已经退休7年的吴大邦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了其收受钱款的事实,并主动退回了20万元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