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一名幼儿园大班的7岁男童,在上跆拳道课休息时,因对同伴儿说了实习教师的“坏话”而遭到“说服教育”,继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数日后被医院诊断为“抽动症”。因认为患病与实习教师的“说教”有直接联系,冬冬(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实习教师所在的大学以及实习教师推上被告席。
日前,河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求
实习教师“教育”
七龄童患抽动症
冬冬(化名)原系本市某幼儿园大班学生,周某是本市某大学的学生。2006年3月27日至4月7日,周某到该幼儿园实习。2006年4月3日下午,冬冬和小朋友们在跆拳道教练的带领下上课,周某作为实习教师予以协助。
课间休息时,冬冬对小朋友鹏鹏(化名)说:“这个老师(指周某)像小要饭的……。”周某听到冬冬的话后,要求冬冬和鹏鹏站起来,并对冬冬进行了“说服教育”。冬冬父母称,当天夜里,冬冬出现了惊吓、尿床等状况。数日后,冬冬的父母发现冬冬面部、颈部、身体不自觉地抽动,遂带冬冬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因受惊吓导致抽动症。于是,冬冬以被告周某曾对其揪脖领子、进行体罚、大声呵斥造成其受惊吓患上抽动症,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为由,将幼儿园、周某及周某就读的大学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截至2006年12月之前因治病所花的医药费、法定监护人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冬冬提交了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录音光盘一张(幼儿园小朋友鹏鹏的录音)等证据。
庭审过程中,法院根据冬冬提出的鉴定申请,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病情与被告周某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抽动障碍(抽动症),病因不明,与精神因素相关,在应激情况下诱发。
被告答辩
同情原告的病情
不认可原告诉求 庭审中,对冬冬的病情三被告均表示出同情,但对原告诉求并不认同。幼儿园认为,冬冬是否受到周某的体罚,未向法庭举出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病情与幼儿园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幼儿园方面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实习教师,且实习教师周某并未对原告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故幼儿园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所在大学辩称,周某在幼儿园实习是事实,实习期满后幼儿园为周某出具的实习鉴定成绩为优。校方认为,周某在实习期间没有不当行为,故学校不存在管理不当的事实。
实习教师周某辩称,冬冬在幼儿园期间常因身体不适而请假、缺勤,造成冬冬患抽动症的原因很多,并不能证明冬冬的患病与他有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录音成定案依据
三被告均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冬冬是幼童,对周某讲了不文明的语言,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对原告进行正常的说服教育。根据冬冬提交的小朋友鹏鹏的录音可以清晰表明,鹏鹏虽然是无行为能力人,但录音中能够证明周某对冬冬实施了超出规范教育的言行,使冬冬的精神受到了一定的刺激,诱发了抽动症的出现。对此,周某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周某是大学派出的实习学生,该大学对周某负有管理、监督的义务,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冬冬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由于冬冬在幼儿园上课时,幼儿园仅派实习教师协助教练上课,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因周某的言行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事情因冬冬引起,加之其身体本身的因素所在,故对造成的后果,冬冬也应负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冬冬合理损失的45%,周某所在大学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幼儿园承担冬冬合理损失的45%,共计7900余元。同时判令今后冬冬治疗抽动症所花治疗费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依照上述比例承担。本报记者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