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官员一旦和黑恶势力相勾结,将会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加重官员的腐败,对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据《广州日报》报道,11月21日,公安部一名副部长带领数百名武警战士和公安特警,将横行广东省阳江市近十年的两名“黑老大”许建强、林国钦一举抓获。
媒体也代公众发出严厉的追问:连街头孩童都知道的林、许黑帮,何以能够生存十年?何以能够发展壮大?
12月6日,阳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否认黑帮案保护伞被锁定说法。阳江当地政府官员到底有没有涉黑,官方没有直言。消息一出,民众仍然质疑声不断,舆论已经不是指责当地政府不作为,而是在质问当地个别官员涉黑情况。
其实民众这种带有怀疑的猜测和推断,并不是空穴来风。近年来,一些涉黑案件的背后,我们不时能看到个别政府官员充当“黑帮保护伞”的身影:据《京华时报》报道,房广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第一个涉黑官员。而在通州地区,房广成的头衔是梨园镇副镇长;在这个新兴地区的繁荣商业圈内,房广成又是身家千万的老板;而在通州横行霸道、为非作歹的流氓团伙口中,房广成又是被叫做“三哥”的黑老大;据《广州日报》报道,杨树宽是唐山市古冶区一无业游民,为牟取暴利,他拉拢腐蚀个别公安干警为其提供武器装备。唐山市公安局某处副处长与杨关系密切……
官员一旦“涉黑”就难以自拔。在利益的驱使下,变质的个别官员会拼命为黑社会犯罪团伙提供保护,并主动替犯罪分子销赃灭迹,掩盖罪行,对国家和社会危害甚大。因此,官员涉黑现象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从《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来看,对于政府官员涉黑,法律上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几乎随着每一个黑社会性质案件的侦破和审判,都伴随着一批官员的纷纷落马,浙江的张畏案、辽宁的刘涌案、湖南的曾锦春案、广东的陈毅锋案等黑社会性质案件,无不如此。这是为什么?
黑社会组织生长的土壤是如何形成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之一便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那么,政府官员涉黑的复杂原因也只有从黑社会组织形成的原因上来发掘。
首先,这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社会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有关。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是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权力退出了一部分市场,但与此同时,市场发育并不充分,我国市民社会并未日渐成熟到能够实现社会自治的程度,而且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这就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了大量的权力的灰色地带。在这些灰色地带,政府的合法、正式的权力正在退出,而合法的社会权力却没有形成,灰色地带的正式权力的匮乏无法满足其秩序需要,作为非正式的替代权力的黑社会组织便产生了。黑社会组织模仿正式行政组织的结构,并垄断法外暴力,制定奖惩规则,因此也能够形成和维持一定的非法秩序,这是黑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根源。
其次,黑社会组织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其追求经济效率和竞争性,产生了大量的失业者、无业游民、居无定所者、流浪者等等。他们在社会底层集聚,而国家又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社会底层的生存权利通过合法、正常的组织无法得到满足,便形成了非法暴力集团,通过垄断法外暴力来攫取高额的利润。
正是因为上述根源的存在,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存在生存的土壤。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主要是砍、杀、砸、抢以及收保护费这些直接的暴力犯罪。而到了本世纪,黑社会组织通过对黄毒赌、地下钱庄等非法产业的资金累积,已经逐步实现原始积累,正向公司化、企业化转变。这时黑社会组织逐渐演化到了高级形式,便产生了合法化的需求,不仅在经营形态上采用了合法的公司化形式,而且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法产业链条,然后组成有影响的产业集团,最终向政治领域渗透,以实现“黑金”的漂白,完成合法化。
黑社会组织发展到其高级形式之后,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空间,势必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必须寻求法律上的空间。对于黑社会组织而言,立法上获得法律空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在执法和司法上寻求法律空间。当黑社会组织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之后,便具备经济实力来实现其法律空间的扩展,如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所说:“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黑社会组织往往不惜重金向政府机构渗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寻求非法保护。”
个别官员涉黑缘于“理性选择”“黑白通吃” 那么,为什么个别政府官员愿意满足黑社会组织的这种非法需求呢?
首先,政府执行力不高,法治不能令行禁止。这直接导致个别官员接受黑社会组织贿赂、为黑社会组织提供非法保护,而被刑罚制裁的风险系数很小,在非法暴力所带来的暴利面前,个别政府官员作为“理性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
其次,政府官员所掌握的权力在个别地方已经不是唯一的权力,黑社会组织的权力已经变成了公开的“第二权力”,针对某些区域、某些对象,黑社会的权力效力甚至超过了政府权力,这时的政府官员为明哲保身或者为了其他利益的攫取,可能会与黑社会组织的权力达成妥协并结合起来,在当地形成“黑白通吃”的权力类型。
再次,个别政府官员的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都存在很大问题。黑社会组织奉行的是赤裸裸的强权法则、暴力法则和利益法则,暴力、权力和资本的三位一体,对人权和法治构成了极大挑战,实际上是对现代文明的一种反叛。作为政府官员,其道德水准应高于社会的普遍水平,然而竟愿意与黑社会组织同流合污,实际上突破了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道德底线。
因此,如果要消除黑社会组织和涉黑官员这类社会丑恶现象,除了加强法治建设之外,还要注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消灭黑社会组织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作者分别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