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12月22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12月15日、16日,新兴区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经评议,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
被告人马金光作为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认真履行作为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疏于管理,怠于职守,最终酿成特大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的严重后果。马金光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
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等4名被告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应的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强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恒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志恒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树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