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12岁男孩救人牺牲后的遭遇引发热议
“法院竟判我要为儿子的死承担70%的责任,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34岁的曹宪柏近日向记者倾诉他的悲愤。他年仅12岁的儿子曹杨为救同学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70%由曹杨家庭自行承担。
这一事件在曹家所在的吉林省农安县引起广泛议论:“再看到有人遇到危难时,谁还愿见义勇为?”
被救孩子母亲:“我们没有义务去安慰他们”
今年4月26日下午,读小学四年级的曹杨放学后,去奶奶家玩,这时邻村的同学小明来叫他,曹杨就把吃了一半的冰糕塞进奶奶的手里跑了出去。小明和曹杨来到水坑边玩,他们向水里扔土块,由于用力过猛,小明一不小心掉进了水坑里,曹杨看见后就过来救他。小明上来后却发现曹杨掉进去了,吓坏了的他赶紧回村里叫人。闻讯赶至的村民拨打了110,在消防官兵的帮助下,两个小时后,曹杨的遗体终于被打捞上来了,任凭亲人们撕心裂肺地呼叫,曹杨却永远也听不到了……
曹宪柏说:“孩子出事后,小明的父母一次也没来过,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更让人气愤的是后来小明和他的家人竟都说没有得到曹杨的救助,是小明自己从水坑里爬上来的。而在事发当天,小明接受了媒体的录音和录像采访,明明白白地说曹杨是跳到水里救他。”
小明的妈妈段女士对记者说:“曹杨根本就没有抓到我们孩子的手,是小明自己爬上来的,我们没有义务去安慰他们。”
县法院:村委会与见义勇为者家庭“责任”三七开
5月26日,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正式颁发了曹杨舍己救人行为的确认证明:“曹杨因抢救落水同学小明,不慎掉入水中,溺水牺牲,曹杨奋不顾身英勇救人的行为,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
对被救孩子家庭的态度感到寒心的曹宪柏,一纸诉状将土地承包者曹庆德和挖坑的张胜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曹杨死亡的各种损失14万余元。
日前,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让人大吃一惊的一审判决:因无法认定曹庆德承包这个大坑,故曹庆德无责任。而张胜擅自挖坑取土,显然不妥,但他的行为与曹杨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张胜不承担任何责任。闫家村村委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应加强管理,对危险区应设有明显标志。为此,闫家村村委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由于村里只是疏于管理的责任,主观无任何故意,曹杨死亡地点又在农田中,原告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故判决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曹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万余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曹宪柏:教育孩子要见义勇为难道错了?
曹宪柏一遍又一遍地对记者说:“孩子从小我就教育他,当别人有困难时要伸出援手,这难道错了吗?”
闫家小学的师生们反映,在一年级时,曹杨就把带的面包给忘了带饭的同学吃,他还时常把一个没妈的伙伴领回家吃饭。下大雨时,他常和没带雨具的同学共用一把伞,常常是衣湿半边。每逢大雪,他总是早早地来到学校,把炉子烧好……
这个判决也引起了中科院退休教授尹航的关注,作为一名数十年从事法律的工作者,他称有两点不解:一是判决将挖坑人张胜置于本案之外;二是“村委会管理不当只承担30%责任,见义勇为者父亲却承担70%责任”。70岁的尹航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的马丽敏律师说,从管理角度,闫家村村委会肯定负有过错责任,但造成此悲剧的挖坑人不应置身事外。而作为孩子的家长,也应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但因为孩子做的是好事,让其承担70%的绝大部分“责任”是欠妥的。
吉林省律师协会众多律师也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据新华社长春12月22日电/周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