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题:十五载磨一剑 国资法终破茧
中新社记者 王岩
跨越三届人大、历经近十五年起草历程,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十三日正式进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
对比物权法历经八审的艰难和破产法二审后沉寂两年多的坎坷,国有资产法的立法之旅也颇多波折。它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一九九三年,但由于争议巨大,初定的草案最终未能提交审议。
“作为解读中国改革成功的一把钥匙,国有资产法针对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部"前无古人"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可以借鉴,所以在起草过程难度比较大”。
草案起草组专家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说。
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针对中国庞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二00六年末,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总资产达二十九万亿。在市场化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物权法推出后,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社会各界呼吁应尽快细化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介绍,国有资产法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此前,学术界曾有关于建立覆盖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在内的“大法”还是仅限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法”的争议。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本法只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刘纪鹏认为,因为这是“目前的主要矛盾”。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专家也指出,虽然草案只限制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但仍把可能涉及的内容都纳入进来。资源型资产没被开发前需要遵守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规定,但一旦取得开采权,立刻就纳入本部法律中。国有行政事业资产如果转为企业也要遵循本法规定。
无论是在十七大报告,还是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都把转变政府职能提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上。有专家指出,这决定了新国资体制本身的创新已经开始。
国资委的定位是草案起草过程中有诸多争议的焦点之一,其既当股东做“老板“又是国务院特设行政机构做“婆婆”的角色一直被众人诟病。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此前表示,目前草案中对于国资委的定位是让其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刘纪鹏认为,今后法律要不要规定设立其他的监管部门,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草案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也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纳入国资委的只是一部分。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履行出资人职责。鉴于这种情况,草案规定,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按照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既“兼顾了目前实际情况,也为国务院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留有余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作为维护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部“公法”,国有资产法在历经十五载后迈出了第一步,这么长的时间跨度使人们不由得想起经过“八审”的物权法。刘纪鹏则对此比较乐观,“虽然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目前几乎所有接触此法的人都普遍认为制定这部法律非常必要,时间紧迫,因此会求同存异,其推进进程可能要比物权法要快。”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