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宇、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专辟一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规定。
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草案第二章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参与法律起草的有关人士解释说,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草案这一相关规定兼顾了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国务院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