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出资人职责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立法思路的重点放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明确国企监督体制
草案还对国有资产监督体制作出原则规定。
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负责人在解释该法的适用范围时说,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资源,对于资源的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确定出资人职责
此外草案还专辟一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规定。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
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草案第二章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参与法律起草的有关人士解释说,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草案这一相关规定兼顾了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国务院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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