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马金光被判六年刑
图为被告人(左起)马金光 强华 姜恒本 李志恒 张树新 吕爱哲 郭毅 蔡岩红摄
本报七台河12月23日电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于日前一审宣判,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五名被告人先行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12月15日、16日进行了连续长达19个小时的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违规放炮处理275皮带道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的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东风煤矿275皮带道及井底煤仓没有实施正常的洒水消尘,长期违规放炮处理煤仓堵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没有认真执行人员升、入井记录和检查等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法院认为,“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被告人马金光作为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认真履行作为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疏于管理,怠于职守,最终酿成特大事故。马金光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依法应从严惩处。
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等四名被告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应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上述五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强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恒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志恒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树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吕爱哲 郭毅 蔡岩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