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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不再规定具体赔偿比例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新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的赔偿比例问题,不再作具体规定。


  今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一草案修改的内容是该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赔偿。

  原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原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理由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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