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集团原副总
贪污受贿获刑13年
安报平顶山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马珂 邵伟民)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原副总王志勤因14次侵吞公款63万元、5次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于2007年8月21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志勤主要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2000年、2001年,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将煤矿5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将该矿桑塔纳轿车一辆以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将5万元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1996年到1999年,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分5次收受现金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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