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超时上班在家休息被查,公司将其辞退,并以违反制度为由把该员工告上法庭,不支付该员工的加班工资。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上海某物业公司支付该员工加班工资2100余元。
去年11月,上海某物业公司通过公益服务社,将张先生招入其公司担任小区保安。
2007年1月,公益服务社与张先生签订公益性劳动上岗协议书,约定期限为一年;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实得工资为800元;作息时间为白班上午6点到下午6点,晚班是下午6点到第2天早上6点,用餐自带。白班上班12小时后第二天晚班上班12小时,休息一天,以此类推。
前4个多月时间里,公司安排他经常加班,由于劳累,张先生有几次在加班时间内回家休息,公司对其不满而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把张先生辞退并停发了加班工资。因张先生为取得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100余元,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这笔加班费。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超时工作和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当补发加班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