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车祸现场“捡”走8万元 换来10年刑
19岁小伙车祸现场捡钱被判盗窃
今年初,农民小秦在公路边的车祸现场“捡”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着8万元现金。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这飞来的横财竟然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8万元钱被撞飞了
今年4月18日,内蒙古奈曼旗青龙镇人于某乘坐一辆农柴车行驶在锦阜公路上。19时左右,当车行至锦州义县东关时,农柴车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此时于某正在车内睡觉,枕着内有8万元售粮款的黑色塑料袋。在车祸发生后,于某发现装钱的塑料袋不见了!可能是撞击发生时塑料袋借着惯性飞出去了。他赶紧让司机和车上的另一名朋友在现场周围帮忙寻找。3人在车内车外找了个遍,钱袋儿却不翼而飞了。
看热闹“捡”来横财
时间回溯到车祸发生时,家住车祸现场附近的农民张某听见路边传来“轰”地一声响,就出去看热闹了。与他一起最先到达现场的还有19岁的秦某。在车祸现场,他们看见货车车头前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张某用脚踢了一下没踢开,秦某看见后,把他推一边去了,把地上的黑色塑料袋捡起来就回家了。
秦某回家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竟是8万元人民币。3天后,秦某的家长把7万元存进银行,剩下1万自家留用。
被判盗窃罪获刑10年
秦某一家本以为这是飞来的横财,不料在2个月后,警察出现在秦某家中。原来,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秦某捡钱的情况,警方以涉嫌盗窃将其抓获。更让秦某一家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秦某不服,以“我的行为不是盗窃”为由提出上诉。
秦某的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秦某不是秘密窃取,是在将塑料袋拿回家后发现是钱才产生的占有心理,该钱应是遗忘物。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飞来横财不是遗忘物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遗忘物是指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他人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地点、时间,并即去寻找。而本案中的8万元人民币,并不是失主遗忘于某个地方,只是由于车祸致使此款落在车外,失主发现后即刻进行寻找,因此,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遗忘物。
同时,秦某在发现塑料袋后便将同时发现塑料袋的另一人推开,独自将塑料袋拿走。此时,被告人已经产生了占有该物的主观故意,并趁失主不注意的情况下将此款拿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日前,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及裁定。
本报记者 朱峰 实习生 宋月
通讯员 辛建华 孙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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