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12月25日电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法制办了解到,为更好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作用,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从而在济南市正式确立了市政府和市政协在立法前的协商制度。
根据《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立法前协商是指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的起草阶段,由政府和市政协相关办事机构进行的立法调研、论证和听证等活动。
《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是市政府和市政协立法前协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市政府在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时,要主动征求市政协的意见,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负责将收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法制办应及时向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通报,并会同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从年度立法计划中选择部分项目作为立法前协商项目。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在立法前协商项目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参与协商的政协委员并将委员名单通报法制办。对已确定为立法前协商的项目,法制办应当将该项目征求意见稿文本在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前先送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就立法前协商项目向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时,法制办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派员参与讨论并作有关情况说明,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负责汇总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法制办应当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就采纳情况向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作出说明。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法制办应当同时将征求意见稿文本送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
《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规定,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就立法前协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相关工作。
《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还就委托政协委员参与立法项目起草、立法理论研究等作了规定。(夏广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