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杨傲多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修订草案采纳了上次审议的意见,突出了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总体上改得比较好,对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
草案中第54条原来的第3款此次被删除了,即产学研之间的人才无序流动,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不好的影响。戴证良委员认为,去掉不是太合适。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一个是靠人才流动,一个是靠激励政策,人才流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建议人才流动在产学研范围内还是要继续保留,但要加强管理,促进有序流动,在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进行人才流动。
“在第33条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字样,在当前国力不是太强的情况下,引进、消化和再创新可能还是主线,能够缩小和发达国家的距离。”列席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述祖建议,把引进消化和再创新的国家鼓励政策具体化。
有的与会人员还建议草案加大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力度。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中伟说,草案中规范农业科技进步的内容偏少,而且过于原则,与“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不相协调。建议单列一章,并增加“国家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的规定。袁汉民委员说,农业不能和企业相比,它的组织形式、结构及机制都跟企业不一样,之所以要单独设立一章,就是因为它们有很大的区别。王永炎委员也赞成在草案中对农业科技问题单设一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