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成都12月26日消息(记者邵立肃郑轶通讯员卢学民)记者26日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日前联合发文,明令各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体检和机动车驾驶人年度体检上严格把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凡对体检不负责任或出具虚假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取消该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受理驾驶证业务审核把关不严、为提供虚假体检证明人员办理业务的民警及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规定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对医疗机构和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随着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迅猛增长,一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存在把关不严问题:有减少体检项目;有采取询问本人的办法进行体检;有的甚至未见到被体检人就直接出具了身体条件证明;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伪造医院体检专用章搞假体检,坑害群众,骗取钱财。而部分申请人或驾驶人贪图“方便”,对假体检听之任之。上述问题使得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员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或办理了驾驶证审验业务,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驾驶证申请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就机动车驾驶人的体检工作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是申请人和驾驶人身体条件的检查单位。因此,凡申请开展申请人、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医疗机构,均应向辖区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资料为: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书和医院体检专用章印文,县(市、区)以上卫生部门出具证明该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文件。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名单由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辖区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不含部队医疗机构)。
二、申请人、驾驶人体检实行“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体检医生要核对被体检人是否与其粘贴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上的照片一致,并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逐项对被体检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信息填入《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中。身高、视力据实填写;辨色力应填写(有)无红绿色盲;听力按距音叉50厘米能(否)辨别声源方向填写;上肢、下肢正常的,按健全、运动功能正常填写,不正常的,据实填写结论;躯干、颈部按(有)无运动功能障碍填写。体检医生须签名,医疗机构须加盖体检专用章并压盖照片。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只收费不体检、弄虚作假、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公安交警车管所在受理申请人和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时,要审核体检资料,甄别真伪。发现伪造体检证明的,严肃查处。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可派员驻公安交警车管所开展申请人和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检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联网,在对驾驶证持有人体检合格后,当场通过互联网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传至公安交警车管所,并打印回执单交被体检人。《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可由医疗机构保存一年后销毁。公安交警车管所要及时将网上提交的驾驶证持有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导入驾驶证管理系统,并完成对驾驶人的审验。
五、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要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配合治安、刑侦部门严厉打击社会上提供虚假体检资料的非法中介等违法犯罪人员,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到位。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体检不负责任或出具虚假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取消该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资格,向社会公布。对受理驾驶证业务审核把关不严、为提供虚假体检证明人员办理业务的民警及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规定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对医疗机构和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