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12月26日消息(记者陈定川)从2008年1月1日起,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9万多名退休人员也可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文件,对这一特殊困难对象参保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福建省政府将按各地不同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近两天便可预拨部分资金到各县市区医保专户。
根据规定,此次纳入医保的实施范围为:2001年1月1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施对象为:实施范围企业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2001年1月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据悉,各地将以2006年度当地职工人均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筹集、财政补助等途径筹措。对已无资产可变现的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按各地不同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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