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12月25日电记者杨跃萍今天,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导游徐敏超在丽江古城持刀刺伤20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敏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4月1日16时许,徐敏超受吉林省吉林市雾凇旅行社委派,带领“夕阳红”旅游团一行40人来到丽江古城四方街游玩。
途中因与地陪彭某发生争执,徐敏超刺伤无辜游客16人和4名本地人。
此案9月18日第一次开庭时,根据徐敏超辩护人申请,就徐敏超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法院于当月28日依法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调查认为,“被鉴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丽江中院对此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和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徐敏超不是根本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由于案发前长途精心陪团旅行,案发时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即旅行性精神病,使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正常人有所降低或减弱,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既有犯罪的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为此,被告人徐敏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据悉,徐敏超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此外,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