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认为:杜绝“贱卖”也要防止“贵买”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朱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时,有常委委员建议,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在并购民营企业时存在的“贵买”现象,法律应未雨绸缪予以关注。
李明豫委员说,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我们立法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很多条款都是为此设计的,这些条款对这么多年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比如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贱卖”问题,关联交易中的资产流失问题等。
但同时,李明豫委员也谈到近期了解到的一个新问题。“现在国有资产流失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过去是改制转让中的"贱卖",现在是有一些国有企业在并购民营企业时候的"贵买"。”她认为,这样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这个问题在法律中还没有提到。
这个问题需不需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有所考虑?李明豫委员认为,法律在有些问题上要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