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上的市民观看巨幅寻人启事 |
巨幅寻人广告(来源:重庆晨报) |
本报讯 昨日,位于万州区闹市区的高笋塘广场挂出了一巨幅悬赏一万元的寻人启事,引来众多市民围观。寻人者是“受助不感恩案”的当事人李富华。
昨日下午,记者途经万州闹市区高笋塘广场,一副巨大的寻人启事挂在广场边的一幢居民楼上很是显眼。寻人启事上称,谭某今年31岁,在9月25日失踪一直下落不明。希望有知其下落者提供有效线索,给予1万元奖励。
为了求证寻人启事悬赏的真实性,记者与寻人者取得联系。
李富华称,这幅寻人启事高10米、宽7米,面积有70平方米,花了3000多元。自24日晚挂出后,已接到许多电话,但很多电话都是在询问他1万元能否兑现的问题。
昨晚8时记者发稿时,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已将该寻人启事拆除。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认为,类似寻人启事大街小巷比比皆是,是否存在侵权要分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其性质和目的来进行区分。
贺天强称,如果寻人启事是善意,有正当的理由,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寻人启事是带有恶意,或者带有攻击性的语言,以及超过了合理的寻人范围,就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权。从这个规定看,给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用了一个特别的限定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为了某人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张贴寻人启事。只要是善意的使用,法律就把这些情况限定为例外情况,可以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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