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长受贿8万被判6年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报12月26日讯 原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安排工作,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7.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2年8月调入济南市质监局工作,担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人事工作;2004年8月被任命为该局组织人事处处长,负责该处的全面工作。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接受朋友李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该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为赵某办理调入济南市质监局计量所工作的过程中,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李某、赵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
此后至2007年春节期间,王某又多次利用担任济南市质监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安排段某、杜某等四人进入济南市质监局工作的过程中分别收受四人或其亲朋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人民币7.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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