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记者周芬棉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的财务顾问公司,即将首次纳入监管部门规范之列。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求有关意见于2008年1月8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依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时,必须由财务顾问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能够担任财务顾问公司的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
办法着重对财务顾问公司的资格许可、职责及工作程序、持续监管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履行六项基本职责,包括尽职调查、提供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作辅导、发表专业意见、组织协调、持续督导。
办法借鉴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确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明确规定,财务顾问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
由于财务顾问主办人是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关键,办法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从业资格作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上市公司发行承销、并购重组业务经验,无不良诚信记录或受过任何处罚,同时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并经由所任职财务顾问机构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