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公司邀请约1000名中国官员赴美国等地旅行,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最近,朗讯公司为在中国“行贿”一事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25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朗讯中国贿赂案”文件,提供了事件的完整解释,“富有操作细节”。
例如,“朗讯每次旅行安排的时间通常为14天,花费在2.5万美元到5.5万美元之间”。去了“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尼亚加拉大瀑布、迪士尼世界、环球影城和纽约游玩”。甚至哪次是“售前旅行”,哪次是“售后旅行”都有。
对于这样的“实名举报”,中国怎么办?真实性看来不可怀疑,朗讯公司都没有反诉,我们也不好帮它“辩污”。那么,中国如何接这个招?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是心知肚明的,而且“基本上不犯法”。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只管得了他们的公司,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要求我们的“内政”的话,他们此举有可能把我国有关一个税利大户的某个管理层面搞瘫痪——1000名官员(美国的法律文件把中国国有公司的“干部”称为“官员”),每人20多万到40多万元人民币的受贿额,按照现行的刑法,都过了“可以判处死刑”的坎。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起诉和量刑尺度都作了宽限,但也大大超过了,根据目前宽限过的实际“判例”,这1000名官员量刑应该在10-15年之间。
法不责众,一次判1000人十年以上的徒刑,世界司法史上都未之有也。可见,我们要接这个招是困难的。早在2004年春夏,也是朗讯中国公司贿赂的四名中国官员曾被解职。当然,也只是解职而已。这次,即便同样是解职,解职1000名相关官员和国有公司管理干部,也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其实,我们国家经常遇到这类挑战。因为国际反腐败而使国内官员受株连的事件,屡见不鲜。据报道,我国近十年来,调查过数十万起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的腐败案件,但是,案件的结果却往往不得不在法治和国情的天平两端寻找平衡。再看美国司法这次“整治”的,是三年前的“旧案”(而今,朗讯公司已经不存在了。2006年,美国朗讯与法国阿尔卡特合并为阿尔卡特朗讯),就知道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不是“既往不咎,来者可追”的,同时也不照顾本国公司的“海外投资环境”和“上市公司的股价下挫”。可以设想,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中国官员会因为国外反腐败而受到“牵连”——考验还会接踵而至。
中国的国家利益因为海外公司的贿赂而受到多大损失,暂时无法计算,而司法的公正势必也是相当困难,这是多大的困境。跨国公司本来拥有技术和管理优势,还要铤而走险,行贿中国官员,足以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扭曲的,法治环境是亟待改善的。
当然,接受外国公司的贿赂,也不是中国官员的专利,2004年,IBM韩国公司为获取600多亿元的供货合同,曾行贿韩国信息通讯部、国税厅、军队、检察厅等十多名官员,事件暴露后,受贿官员都被判刑。而面对“朗讯中国贿赂案”,我们应该做什么?如果在美国公布的司法处理的基础上,启动中国的司法程序,然后,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有什么不好吗?除了对那1000名涉嫌受贿人员,以及可能的更多的相关人员以外,没有什么不好。说到底,“朗讯中国贿赂案”,既是一个困难,也是一个重塑国家尊严、增加人民信心的机会。 (何三畏南方人物周刊主笔)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