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出面,我可以和解”
昨日,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商人状告北大学子讨善款》一案,庭审出现三大争议焦点
核心提示:
捐赠的善款,是否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北大学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约?昨日,无法面对各种压力的被告段霖夏及其家人没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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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万州,寒意袭人。
上午9时,倍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商人状告北大学子讨善款》主角之一的李富华,来到万州区法院。此时,从全国各地远道而来的媒体记者,已经站在法院的大坝里静候开庭。
“被告及其家人,今天应该要到现场来。”距开庭时间还有半个小时,李富华借此机会,向媒体记者介绍情况。几个月了,都没有见到段霖夏的身影,他希望通过此次开庭,能够与段霖夏对簿公堂,把事情说清楚。
9时20分,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家媒体记者,开始通过严格的安检,进入审判庭静坐。“怎么原告还没有来?”望着法院大厅里公示档上的一档开庭公告,李富华显得有些失望。在公告档前,一些群众正在观看他向段霖夏讨要善款的诉讼信息。
“开庭了,去把人叫进来。”9时30分,两名人民陪审员和审判长相继走上审判席。被告席上,只有段霖夏的两名代理律师,段霖夏不会出庭,已是事实。在审判长的催促下,李富华才结束庭外记者采访,急冲冲走进法庭坐上原告席。
庭审争锋一:
捐款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尊敬的审判长,受本案原告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作为原告李富华的代理人,高精忠律师认为,李富华与被告段霖夏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并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理由是李富华虽然没有与段霖夏签定书面合同,但《合同法》有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我捐款是给让你好好读书,而不是让你拿去开公司。”李富华在法庭上陈述时,显得有些激动。他认为他与段霖夏之间,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具体内容就是他所捐赠的4万元善款的用途,有明确的条件限制。
为了印证自己的诉讼请求,李富华请了四名证人出庭,证明他的捐赔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这四名证人,都是李富华开的玻璃公司的员工,有一名是会计,有三名是搬运工人。
“李富华在捐款时,说没有说过,你不好好读书,我就找你麻烦,或者要把捐款收回。”对证人提问时,段霖夏的代理人段茂兵,一直抓住这个问题不放。
”你知道当时捐款是晴天还是雨天、一共捐了多少次款吗?”听到段霖夏的代理人如此向证人提问,李富华不顾法庭纪律,情绪激动抢先发言:“你问那么多干什么嘛 ,他是工人,只知道我捐款这回事,哪管晴天还是雨天。”
针对证人证言,段茂兵认为李富华与段霖夏之间的捐赠行为,属于自愿,而且无偿,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对于李富华先生的捐款,我代表段霖夏表示感谢,暂且称其为高尚行为。”段茂兵说,李富华对段霖夏作出的行为是一种善举,应当赞扬,是对其人格的一种升华。但是,李富华后来认为段霖夏放弃学业违背了自己的初衷,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赠款,刹时间让人对这次爱心助学行为产生了联想。这到底还是不是爱心助学?还是不是社会公益?
段茂兵认为,李富华的所为,已经完全失去了善举的意义,已经成为一种有偿资助。如果是真正的慈善行为,就不应图回报,甚至情感和心理上的回报。如果将资助强加上各种条件,这种资助就成了商业行为、投资行为。
庭审争锋二:
被告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范畴
李富华之所以要给段霖夏捐款,是因为看到2003年《三峡都市报》记者所作的三篇报道。他的证人也证实,在2003年8月10日,他从报纸上看到段霖夏的贫困处境后,就先捐了2000元钱。
从段霖夏所开办的公司工商注册履历表上,李富华看到段霖夏的毕业学校是渝州大学(现重庆工商大学),注册资金为25万元。“从段霖夏的工商档案显示,自2002年起至2005年6月,他申请开办公司期间,也就是他接受我捐助期间,竟然是在重庆上班、筹建自己的公司。”列举出这一证据时,李富华将次用气愤的语气说,段霖夏压根就没有在北京大学软件学院读什么公费研究生、或者是自费研究生,而是把我捐的钱,拿去开公司,明显是一种欺骗行为,违反了我们当初的约定。
从工商履历表上,李富华得出的结论是,段霖夏并非穷得叮当响,他感到自己的善心受到欺骗,有权向段霖夏要求返还赠与的4万元捐款。
对于段霖夏所开公司的履历表,其代理律师这样解释:“履历表是段霖夏委托别人去办理的,履历表的内容真实性,没有权威部门进行核实。并不能证明就是段霜夏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庭审争锋三:
李富华给予的2.4万元是否是捐款
在庭审时,李富华坚称捐了4万元。其中,有3000元无法出具票据。对于这笔款,段霖夏的代理人律师对其中的2.4万元捐款存在质疑。段茂兵承认,李富华总共给予段霖夏有3。7万元,但是其中2.4万元,是在明知段霖夏在开公司的时候给予的,无法确定到底是属于助学捐款还是投资合作之用。
段茂兵认为,如果说赠与合同确实附有义务的话,应该是段霖夏必须回报社会,这与爱心助学而引起的赠于行为的目的和性质一致,这才是整个赠与合同的真正目的,而且段霖夏得到学习机会后,也是为着同样的目的在努力。在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时代背景下,为尽快实现回报社会和提高个人价值,段霖夏选择了休学。利用自己所学到技术和能力开办起公司,并没有违背李富华所认认附带的义务,而且还积极的在履行这个义务。
“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在开公司,也不可能与他合作搞什么项目。”李富华断然否认知道段霖夏开公司一事,并坚称那笔2。4万元钱,是用于他学习。
被告父母:
痛陈自己想出名才害了儿子
段霖夏的代理律师段茂兵认为,从道德角度讲,段霖夏的确有一定有过错,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李富华沟通,但是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不诚信不感恩的行为。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段茂兵首次在法庭上提供了段霖夏家的座机号码,表示李富华完全可以通过段霖夏的家人与其取得联系。
段茂兵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4份,其中一份是段霖夏的父母给法院写的一份信。他简短地当庭阅读:“尊敬的法官大人,小儿段霖夏出生在我这样一个贫苦的家庭,儿子从小读书用功,理想远大,而今落得如此下场,是我们作为父母的无能。历来我们父母病多······”
在信中,段霖夏的父母写道:“这一次对我们全家人造成很大的打击和伤害。李富华之前是帮助我们,而今是害了我们,更是让段霖夏一生彻底毁掉了前途、家庭、学业。29岁的人,如今光棍一条······只怪我们作为父母的无能,接收了别人的资助。这里接受支助是我们大人的意思。我们想到,我们处于穷山区,几辈人连中专生都没有一个。在我们段家,出了一个堂堂正正的北大研究生,一定想法去读,完成学业出名,出人头地。
段霖夏的父母说:“不论是你资助们,或者是我们借了你的钱,你应该到我们家里来要钱,找到我们父母事前过问一下。我们如果不认账,你再告我们不迟,难道我们家里面没有电话。我们家里面的电话是2000年就通了,从来没有停过机。”
法庭陈述:
如果露面双方可以考虑和解
四年前,李富华与段霖夏一家,因为捐款而亲如一家;四年后,两家人再次因捐款反目,不得不对簿公堂。段霖夏的代理律师在作最后陈述时说,无私奉献,真诚相助,这种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传统美德。李富华先生对段霖夏的捐助,就是在发扬这种美德,但遗憾的是,在法族上,却因李富华先生要收回爱心捐助,收回曾经的美德,而让双方面对冰冷无情的法律,真令人痛惜。
段茂兵说,目前,段霖夏的公司受到他人非法侵害,现在又要面对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早已身心疲惫,没有精力来到庭审现场,也无法到庭审现场面对昔日帮助他的人。他希望法院能够从追求司法和谐的角度,协调双方进行和解。
“我并不是非要回这笔钱,我把这笔钱要回后,将一分不少在捐给那些真正需要捐助的人。”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李富华说,如果段霖夏不露面,他就不会和解,将坚持法院进行公正判决。如果段霖夏与他见面,合理说出那笔钱的去向,他会原谅他,也不会追回善款。
电话连线:
段父痛陈自己的过错
“今天我们不可能到万州法院出庭。”昨晚7时,记者拔通了段霖夏老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他的父亲段茂国。“我只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家太穷,都是我们父母的害了自己的儿子。”电话里,段茂国的语气显得很激动。他告诉记者,他的眼睛有病,离了眼镜就看不见东西。他不能出庭,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家中没有钱。他家的柑桔不好卖,20多天了,才卖了七八百元,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都不够。
对于“段霖夏有25万注册资金”一说,段茂国说,那笔钱是他二儿子段霖夏花了6000元,请人帮助打入的虚拟资金,并不是二儿子本人的资金。段霖夏根本就没有钱,只有提供项目。公司运作的项目,全是他的妹妹和妹夫投资。因为他的妹夫是一个小包工头。
为什么在法庭上,段霖夏的代理律师没有说出这家笔钱的来历?段茂国说,因为代理律事没有问这个问题,重点不在这笔钱的来历上,他们也就没有说。二儿子目前的处境艰难,是他们的过错。
记者想通过段茂国与段霖夏取得联系。得到的答案是,段霖夏二三个月了,只与家里面通过两次电话。由于家里的座机没有来电显示,他的父母至今不知道其身在何处。“二儿子段霖夏在重庆买的商品房是按揭的,银行催还按揭款找不到人,都找到家里来了。”电话里,段茂国的声音有些呜咽。
庭后深思:
民间捐赠立法存在空白
积极发展社会捐赠事业,倡导人们爱心捐赠,无疑是一项关怀社会困难群体的崇高事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捐赠行为有时却仍遭遇到各种尴尬。?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于社会上常见的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如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社会捐赠屡屡遭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而借助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方面的规定规范非公益社会捐赠行为显然是不够的。其最大的局限与缺陷表现在:无法据此对募捐人的募捐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有效的约束。
为此,现在有专家建议,在完善现有公益捐赠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募捐方面的法律,重点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对募捐款物的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募捐的行政监管和调剂机制,并规定参与各方相关的法律责任等等。
据段茂兵透露,目前,《慈善事业促进法》已经起草完毕,就是为了规范相应的捐赠行为,避免为此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
重青报特派记者 李天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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