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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强势“土地储备”政府
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过程中,是否应该强化甚至保留这一制度,一度是首要议题。最终结果,却是国土资源部认定,这一制度(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是我国第二轮土地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坚持并予以强化
★ 文/房煜
12月3日,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土地储备的全国性法规,也是国家首次对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主体、范围、程序、管理进行规范。
不过,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虽然给了“土地储备制度”一个更高级别的“名分”,体现了中央强化这一在各地“流行”十余年,但也饱受争议的土地改革成果的决心。但是,鉴于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既成事实”,土地储备制度的前景仍存变数。
借鉴“南通模式”
2006年4月中旬,北京、山东、江苏南通、浙江、杭州、武汉、厦门、陕西等八家省、市土地管理部门曾分别接到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他们协助国土部开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这八个地方的土地储备工作被国土资源部认为是“各有千秋”。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江苏南通作为一个市被点到,而其它七个地方或为省会城市、直辖市,或为省级土地储备机构。
事实上,江苏南通也是中国土地储备实践中多有创新的地区之一。其做法主旨脱胎于“杭州模式”。
同样也是政府主导:即政府规定,凡属于收储范围以内的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由政府垄断收购和储备,经土地储备投资中心开发后再提供给市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土地、也不能向市场供应土地。
但与其他地方不同,南通的土地储备机构还接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国有土地资产代表职责。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部分进行管理、收取企业改革中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用地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租金。这在全国是惟一的。
此外,南通对于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也有很详细的规定,早在2000年出台的《南通市市区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土地储备收购方案须经市国土规划局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土地收购价高于土地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审核同意。
同时还要求在土地储备收购中,实际收购费用低于批准的协议收购价的,按节约金额的10%增加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业务费,高于批准的协议收购价的按超支金额的10%减拨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业务经费。
在新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条款借鉴了南通市的规定。
从规范到“强势”
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此次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解决了四个核心问题:首先,土地储备制度是否应该肯定、坚持,如何给机构定性?答案是确定的——当然要坚持,该机构被明确定性为事业单位。
其次,出台这个办法仅仅是规范一下土地储备制度的准则还是增强其调控职能?回答是要强调其调控职能。
另两个问题是,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所有经营收购行为是否应统一管理,“进一个笼子”?
对于这后两个问题,业界争议很大。即使在《办法》出台后也是如此。
出台的新规已经明确了征收土地范围:即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其中的第四款规定被认为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即这实际上排除了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做法
但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员邹晓云看来却仍存疑虑。邹晓云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所谓“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是试图有所限制,但是在“转用”的过程中,往往其收购步骤已经于先期完成,所以这个规定的可执行性值得观察。这样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农转非的征用不再通过土地储备中心,而是直接进行。
然而,透过《办法》可以看到的是,政府仍在力求通过土地储备,增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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