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12月28日电 (记者 包蹇)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究竟有没有会见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研究会近日针对律师会见权展开研讨,与会者认为,为保障当事人会见律师的权利,法律需有所明确,执法理念更需转变。
今年3月,倪先生被公安机关执行治安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他的家属欲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求却被黄浦区公安局拒绝,理由是被拘留人没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同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处罚,当事人缘何会被剥夺这一权利?”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对此提出强烈质疑。
富敏荣认为,治安处罚相对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犯罪嫌疑人短得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他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就可以被任意剥夺。相反,正因为时间短,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人权才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只要对律师和家属稍加阻挠,拘留期间很快就结束,被处罚人将只能采取复议、诉讼、求偿的事后救济手段,从而丧失了及时制止违法行政行为、避免和减少合法权益受损的机会,事前司法救济就会成为空谈。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可以会见被拘留人,却没有提及律师,公安机关正是以此为由拒绝了律师的会见。但富敏荣认为,依据现行《律师法》,律师有权“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权“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对此申汇律师事务所的李家麟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并未违法。
市律师协会行政法研究会主任邹佳莱律师认为,限制人身自由作为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手段,应当保障被拘留人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