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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2岁老人带5万原告 跟燃气公司打2元钱官司

  因为两元钱,一位古稀老人,7年时间,先是起诉燃气公司打了两场民事官司,然后又起诉政府部门,打了3场“民告官”的行政官司。5场官司,老人全部败北,但因为两元钱较真而追随老人的人却越来越多,从最初的100余人已经发展到如今的5万多人。
一个72岁的老人带领5万多名维权者,在进行着一场似乎看不到尽头的“诉讼马拉松”。

  惊人之举

  老人带领5万多名原告打行政官司

  72岁的王合安又跟政府打官司了。

  自上个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合安等32008名原告起诉新乡市建设委员会的案子后,一个多月来,老人一直忙碌着整理不断新增的原告名单。

  12月26日,老人又从家属院的门岗那里拿到了15张新乡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收费专用收据,每张收据的背面依次写着燃气用户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以及家庭住址。

  每一张收据都有一名原告。

  前两天,老人重新统计了一下原告人数。在自己手写的行政起诉状上,王合安将原告人数从11月19日写的32008人更改为51148人。

  1994年,在交纳了2500元的燃气安装费后,王合安成了新乡市最早一批燃气用户。2001年7月,在交纳当月的燃气使用费后,王合安偶然发现交费收据里,多出了2元钱的燃气表维修更新费。

  王合安觉得很不妥:“用户向燃气公司买气儿,咋换气表让用户出钱?这和去市场买菜,秤坏了不能让买菜的出钱是一个道理。”

  在连续交纳4个月8元钱的气表维修更新费后,王合安拒绝继续支付这项开支,并一纸诉状将当时的新乡市燃气总公司告上法庭。

  官司很快判了下来,老王输了。原因是被告当庭出具了一份原新乡市物价局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收取2元气表维修更新费合理合法。

  官司输了,但不愿意交这2元钱的人却越来越多。事情一拖就到了新乡市统一更换气表的2004年。“当时的新乡市燃气总公司要求所有燃气用户都必须补齐未交纳的气表维修更新费后,才能更换新表。”王合安说,因为他坚决不交,2005年3月的一天,家里的天然气管道“没气”了。

  王合安把已更名为新乡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新乡市燃气总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恢复正常供气。

  新乡市法院二审判决王合安配合燃气公司更换新表。王合安不服,买了个电磁炉后决定打一场行政官司,把下发文件允许收取2元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政府机构告上法庭。

  争取支持

  贴通知号召大家加入原告行列

  王合安说自己退休前大半辈子从来不知道法院门朝哪儿开。因为大女婿曾经自学过法律,觉得有必要补充法律知识的王合安把大女婿淘汰的法律书籍全部要了过来,苦心钻研,隔三差五还到法院旁听案件。

  为了确认原新乡市物价局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无效,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王合安首先需要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得知老人的想法后,146位附近居民成了他的同盟者。

  2005年1月,王合安和146位燃气用户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9个月后不见任何答复,于是王合安自己手写诉状,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月2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合安的起诉,理由是,超过了在复议期满15日内提交诉讼的法定期限。2006年5月18日,河南省高院驳回王合安等146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从打官司以后,王合安多了一个“爱好”——骑着自行车到小区、居民楼贴通知,号召更多的燃气用户加入到原告行列,一起来为取消2元钱的气表维修更新费以及初装费打官司。

  王合安的爱人说,大家都支持我们打官司,要求加入原告队伍的人也越来越多。

  2006年3月28日,王合安等2012名燃气用户将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新乡市物价局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无效并撤销。

  原告诉称,“117号通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原新乡市物价局在燃气表产权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要求燃气用户每月交纳气表维修更新费2元,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2006年6月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117号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200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合安等2012名燃气用户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屡败屡战

  几场行政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2006年8月28日,王合安等10108名燃气用户一纸诉状又将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质监局)告上法庭。原因是2005年3月1日新乡市质监局发布的“新质监函(2005)4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对未按规定更换气表的用户,燃气公司可以“采取停气措施”。

  王合安认为,新乡市质监局“授权”新乡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用“断气”的方式,强迫用户交纳不合理收费着实不妥,他要求法院确认“新质监函(2005)4号”文件无效并且撤销。

  原告方认为:《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规定,“不许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暖、供燃气的办法强逼公民履行行政义务”,新乡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采用停供燃气的办法,逼迫用户交纳不合理收费违法;除此之外,被告并非燃气企业的主管机关,不具备许可新乡市新奥燃气公司向用户采取强制措施的资格。

  2007年7月1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新质监函(2005)4号”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2007年11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合安等10108名燃气用户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11月20日,在奔走多日后,王合安等3万余人起诉新乡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诉讼终于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诉讼请求里,王合安要求将新乡市公用事业局“新公用燃热字(95)第059号”文件《关于调整购买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标准的批复》撤销。(记者王亚南)(来源:大河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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