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记者:
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个潜规则,撞伤不如撞死,有些个案撞死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撞伤的赔偿数额,请问王胜明主任,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是否有利于调整和改变这个潜规则?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你讲的在社会上有的时候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我想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借这个机会,我想向广大的司机说一句,“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这个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我看到个别的案例,撞伤之后,车子又往回倒,把人故意碾死。如果你要是故意要把他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那可能是要判死刑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不要撞伤,最好不要撞上。第二,更不能撞死。谢谢!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