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把一个从出故障的ATM机中取走17万多元的男子判处无期徒刑。法官的逻辑是——不为人所知地取钱叫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盗窃的是银行经营资金,按照1997年11月的司法解释算是盗窃金融机构;17万多元,按照司法解释算是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只能判无期徒刑和死刑,判无期徒刑已经算是轻的了。
且不说这个案件在法律逻辑上很难成立——没有窃取密码、破坏取款机等任何非法行为,从取款机上输入密码正常取款的行为被认定是“秘密窃取”,这是有疑问的。事实上被告人的行为更像是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因为银行自己的过错,使得自己管理的财产置于别人可以任意取走的状态,即使数额巨大,量刑也应当在二年到五年之间。
即使法官的判决有法律根据,判决不算错案,但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觉得无期徒刑这个判决太离谱。为何法官与其他正常人之间的判断差距如此之大?是的,如果我们把这个判决只是当成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只是争论被告人到底该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抑或是其他罪名,那么我们就放过了这个事件背后一个相当普遍的严重的司法现实问题——与当事人到底该构成何罪的问题相比,更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法官做出了如此离谱的判决?为什么法官选择了盗窃逻辑,而不是凭着正常人的良心和直觉选择侵占逻辑?
这让我想起了那些经历过的案例,在那些案子中,关于实体正义的事实,同样不在法官的考量范围之内,法官不会去论证基于现实逻辑,应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他懒得去管这些,而只考虑判决有法律依据,判决不“错”就够了。借助ATM机故障取款的男子被判无期,这背后是同样的逻辑——法官不会基于内心确信的逻辑,去论证故障ATM机的存款等同于银行的“遗忘物”,从而得出侵占罪的结论。法官不愿意去冒险,法官在乎的只是这个判决这不“错”,不会成为错案追究的对象。
人们害怕承担责任,在严格遵守规则逻辑表象的背后其实是怯懦、麻木和冷漠,这是我们这个时代中人相当普遍的道德形象。但是,法官也可如此“普遍”吗?
在这样一个犬儒主义盛行的年代,如果法官也放弃了他们应有的担当,那么,我能深深理解,为什么聂树斌案中当真凶都为之鸣不平时,任凭公众如何愤怒,我们却看不到一个有良知的法官拍案而起;就能理解,为什么年复一年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前那么多的人们在诉冤——如果,法官不在乎判一个偶然犯错的年轻人无期徒刑意味着什么,不在乎普通公民的生与死,不在乎每一个个体的喜怒哀乐,不在乎良知和正义,甚至不在乎常识,如上的司法现状就会成为必然。
也许,这是一个不“错”的判决,一个政治正确的判决,一个严格规则主义的判决,一个法官可以免于责任的判决。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失去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的判决,一个远离正义的荒诞判决。我们悲哀地看到,在很多时候法官缺失了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缺失了忠于良心的直觉,缺少了那份正义守护者应有的自信。在那些时候,他们不是独立的法官,而只是层层领导下的行政、技术官僚而已,他们和普通官僚惟一的区别,在于他们的工作是审判案件。这与那些人们所渴望的,只忠实于良心和法律的中立的裁判者的形象,相距多么的遥远。然而,我们期望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靠法条来度量,还要靠法官的良心。让自己听从内心良知的召唤,中国的法官们,你们能做到么?(许志永 原题:正义不仅靠法条来度量)
许霆一案中出现的情况是,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他遇到的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期待他不这样做的可能性降低。他“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其处罚。进入全文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