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2月31日电 (记者王娅妮)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规定,部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可获补贴。
根据这一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采用厌氧发酵等技术处理有机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用于发电或者向农村集中供气,以及采用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综合利用秸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条例还规定,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沼气项目的,也可获补贴。
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根据山东省农业厅的统计,目前,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一年可节约标准煤76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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