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新华网广州12月31日电(记者陈先锋)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广州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此次调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放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在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中,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实行不同的预征率,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但是,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到目前为止,很多早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入清算期。所以,除了预征率进行调整外,广州市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管理。
目前,广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已经开展。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