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休假办法“调高”加班费 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记者 李国静)2008年元旦假期昨天结束,这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假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新休假办法实施后,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由20.92天改为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法定假日不得“补休”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樊士勇解释说,“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意义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指“双休日”,后者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等,其待遇有着原则区别。
在今年元旦假期中,2007年12月30日和31日属公休日,用人单位在这两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008年1月1日则属于法定节假日。在这一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论之后是否安排补休,都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石市何时实施暂未确定
按照新基数计算,劳动者元旦加班工资应当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83。以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58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580元/20.83天=27.8元,小时工资约为27.8元/8小时=3.5元。
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当天加班8小时,其加班工资为27.8元×300%×1天=83.4元。如果劳动者在2007年12月30日、31日两天加班,其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27.8元×200%×2天=111.2元,单位若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必须付加班费。如此算来,市民元旦期间加班3天至少拿194.6元工资。
有专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
记者昨日从石市劳动部门获悉,石市何时实施新计算方法暂未确定。
“红包”不能代加班费
目前石市部分企业采用“红包”和补休来代替长假加班费,企图以此逃避加班费并“笼络人心”。樊士勇提醒说,这是由于部分企业对加班工资制度不了解,或是故意采取的一种“怀柔政策”,劳动者要特别警惕这种“柔性侵权”。
“这两年来,很少有企业节假日加班完全不给加班费的。老板或多或少象征性地给一些,有些劳动者就很知足了。部分企业摸透了劳动者的这些想法,以红包或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柔性侵权’。”樊士勇说。
据介绍,红包或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它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石市劳动保障部门还特别提醒说,加班工资不是“一刀切”。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拨打24小时劳动监察电话8963112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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