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金被扣 54员工告“头名”状
3000多页、重达10多公斤的起诉书昨递交金牛法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都受理的首例劳动案件
54名工人委派8名代表,带着54份重达10多公斤的起诉书来到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要求成都某公司退还扣押的 “风险金”总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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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员工被公司收“风险金”
这个案件涉及到近百名工人的利益。从2007年6月30日开始,成都某电子有限公司实行改制,公司近百名员工被列入“解除劳动合同”的序列中。但此时,员工被公司扣押的风险金都还没拿到。无奈之下,其中的54名员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家电子公司曾有个规定,从1999年4月开始,公司向每一名员工收取每人每月80元的风险金;到2000年3月,公司决定每月加扣70元,总计每人每月扣150元;到了2003年7月,公司又将风险金的金额改扣120元。2004年4月,公司认为每名员工被扣的款数已经能够保证工人工作时应该承担的风险,此后公司暂停扣风险金。这样算来,提起诉讼的54名员工中,一共有50名员工都被扣了7960元,有2人被扣8030元,剩余两名员工被扣了2400元风险金。
员工讨要“风险金”未果
去年6月底,公司改制以后,陆续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2007年8月17日,解除了12人的劳动合同,9月6日又解除5人,剩余的37人虽然现在还没有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但是已经进入了解除合同的“议事日程”。员工认为,既然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退还风险金,因此从去年8月开始,员工就陆续找到公司讨要风险金。但公司负责人称,风险金已在年终奖金中返还,公司不额外再给员工付风险金。这一解释无法令员工信服,双方发生争执。
2007年12月,54名员工向成都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公司扣除员工风险金的事实存在,但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对54名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员工为了讨要风险金,最终走上诉讼的途径。
公司:风险金包含在年终奖内已返还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该公司一位负责人,他表示,风险金已在每年的年终奖中陆续返还给了员工,因此不存在公司欠员工风险金的说法。对于为何不明确表示年终奖中包含风险金,该负责人拒绝答复,称一切要等到在法院的庭审上给出答案。
律师:公司以后不能再收“风险金”
据汇韬律师事务所魏东律师介绍,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就是说,收取“风险金”是违法行为。以后,公司单位不能再收这笔钱了。 金牛法 记者 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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