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用于与其无关活动的将受处罚 新华网银川1月2日电(记者刘晓莉)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规定,将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活动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之间互相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也将受到相同处罚。
同时,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