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注:1月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孔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孔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18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孔军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军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坦白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梁 平)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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